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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我们在谈基金会内部治理时,到底在谈什么?

2017-05-03 秘书处整理 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

编者按:

当前,基金会治理已经越来越多被行业所关注和重视。基金会要高效运作、走向卓越离不开科学、合理的内、外部治理。然而,究竟什么是治理?基金会治理又包含了哪些内容?小编经过搜集整理,抛给大家一些观点,希望引发大家的思考和讨论。


一、治理、内部治理


治理,governance,源于拉丁文和希腊语“guberanare”,原意是控制、引导和操纵,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。(Jessop B,1998)


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一般指的是“理事会的职能和角色的发挥与运用”(Dennis R. Young,1993)


但有人也认为,治理不仅包括理事会的角色与运作,同时也包括执行层的作用发挥,“它与目标、基本的组织活动、决策、参与者与环境有关”。(Saidelr,1998)


还有人从“策略性领导”的角度提出,非营利组织的治理其实就是在探讨“在整个过程中,有谁参与,如何互动及如何决策的问题”(官有垣,2002),这涉及到决策、监督与执行三个层面。


治理包括“内部治理”和“外部治理”。“外部治理”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“问责”,即面向政府、社会公众、媒体等;而“内部治理”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“理事会治理”,包括组织的宗旨或功能定位、组织的权力结构、决策机制、理事会与秘书处的权责划分等,主要围绕理事会的角色与运作。


二、基金会,三方主体的高度分离


在我国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, 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。


从法人的角度来看,我国将基金会界定为非营利性法人,这是一种相对宽泛的界定,尽管我国民事基本法中目前还没有“财团法人”的概念,但实际上基金会作为“非营利法人”与“财团法人”的根本属性是一致的。


基金会在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,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多方主体,即多个利益相关方,包括基金会创办人、资金捐赠人、基金会理事、管理层、内部志愿者、内部工作人员、相关政府部门和协会等。从产权结构的来看,可以分为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,但基金会的产权结构特征呈现明显的“三权分离”现象,即委托人的所有权、受托人的控制权和受益人的受益权三者之间彼此分离并相互独立(陶传进,2011)。


基金会财产是社会财产,属于社会所有,基金会代表社会行使所有权。在基金会内部,理事会代表着社会,对利益相关方负责,行使决策权和控制权。理事会与执行层之间也是一种“委托-代理关系”。


当我们在谈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时,我们谈的主要是“理事会的治理”,围绕理事会的角色与运作,主要包括组织的使命或功能定位、基金会的权力结构、决策机制、理事会与秘书处的权责划分等。

 

  • 理事会作为决策机关:


1)理事会的成员构成

2)理事会的职能分工

3)理事会的决策机制

 

  • 理事会与执行层的关系:


1)执行人员的选任

2)执行层的权利义务

 

  • 理事会与监事(会)的关系:


1)监事的选任

2)监事的权利义务





 专题征稿 

这是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季度主题——“内部治理”第二篇,本主题开放征稿。有关基金会内部治理的现状、困惑、案例(国内外)皆可投稿(关于内部治理的相关文献简直太少啦,尤其是最近三年的,尤其是实证研究的,几乎没有。),投稿邮箱:mishuchu@cfforum.org,邮件主题请注明:内部治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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